绍兴市柯桥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选举和表决人选办法
(2022年2月21日绍兴市柯桥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绍兴市柯桥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绍兴市柯桥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6人,委员26人;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区长1人,副区长7人;
绍兴市柯桥区监察委员会主任1人;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院长1人;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
柯桥区出席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64人,其中绍兴市名额12人、本区名额52人。
三、绍兴市柯桥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7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4—5人,由本次会议表决产生。
四、选举和表决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参加投票选举和表决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和表决。
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是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的人选,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名。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如果只有1人,可以进行等额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4人,进行差额选举。
七、柯桥区出席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
八、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名(推荐),应采用书面形式,按《代表联名提名(推荐)候选人登记表》填写。
代表依法联名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如果不愿意接受提名(推荐)的,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向联名提名(推荐)的代表说明。
各项候选人的提名(推荐)截止时间为2月22日上午9时30分。提名(推荐)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交大会秘书处组织组的,提名(推荐)方有效。
九、本次会议分3次选举。第一次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张选票;第二次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1张选票;第三次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柯桥区出席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张选票,1次投票。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选举,均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选票上所列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代表对于选票上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投反对票的,可以另选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其他代表。
代表对于选票上的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候选人,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区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和柯桥区出席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投反对票的,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十、代表填写选票时,对候选人表示赞成的,不画任何符号;表示反对的,将候选人姓名右边的长方形框格涂满黑色;表示弃权的,将候选人姓名右边的椭圆形框格涂满黑色。表示反对的,可另选他人,在另选人姓名右边的长方形空格内工整地写上另选人姓名,每个长方形空格内只能填写1名另选人,多填或字迹辨认不清的视为无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填写选票一律采用会议提供的选举专用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填写好后不要涂改。
十一、代表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名单依次合并表决,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十二、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2名,监票人6名,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代表中协商推选,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大会通过。各项选举的正式候选人,不能担任总监票人和监票人。
大会选举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并在总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三、选举大会设票箱4只,不设流动票箱。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得委托投票。
十四、投票结束后,清点选票张数。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选举采用电子选举系统进行计票;如遇电子选举系统出现故障,改为人工计票。
十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候选人,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区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均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未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时,在本次大会另行选举;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是否在本次大会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决定。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时,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另行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时,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差额至少1人。
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名单的候选人未当选的,可以依法再提名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并依法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
十六、柯桥区出席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本区推荐候选人数多于本区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本区推荐候选人数少于本区应选名额时,是否在本次大会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多于应选名额五分之一的要求,确定候选人名单,差额至少1人。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绍兴市推荐候选人,其得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未当选的本区推荐候选人的,不能当选。绍兴市名额出现缺额时,不足的名额是否在本次大会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另行选举时,未当选的绍兴市推荐候选人仍作为候选人。
十七、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名单,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时,始得通过。
十八、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持人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十九、在选举过程中遇有本办法规定以外情况的,由大会主席团依法决定;依法需由大会决定的,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决定。
二十、本办法经绍兴市柯桥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