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绍兴市柯桥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绍兴市柯桥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陈建民提出的因工作需要辞去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接受陈建民辞去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职务的请求,并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