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应以“本级”人大代表为主
发布日期:[2014-04-02] 浏览

仁砚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法》中,有一个字眼非常重要,那就是“本级”。如:“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强调“本级”,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性。乡镇人大代表由乡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就对乡镇人民负责;县(区、市)人大代表由全县(区、市)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就对全县(区、市)人民负责,这一点非常重要,在实际人大工作中,必须准确把握这一点。
    特别是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组织代表活动时,往往邀请县(区、市)人大代表参加,由于县(区、市)人大代表级别比乡镇人大代表高,因此活动时难免出现“主次不分”的问题。比如:评议乡镇政府工作、政府实事工程时,常常请县(区、市)人大代表先发言,并把督促落实他们的意见作为主要工作,而忽视了乡镇人大代表;组织视察乡镇专项工作时,相关县(区、市)人大代表个个通知到,而乡镇人大代表却部分未通知(只有代表小组长参加),等等。
    当然,乡镇如果以乡镇人大主席(或者主席团)和县(区、市)代表小组长(代表小组)“双重身份”组织代表活动时,那么县(区、市)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代表拥有相同的权力和义务,一视同仁是对的。
    但在哪些只针对乡镇政府工作评议等代表活动时,本文认为参加对象还是有所选择为好,以体现“本级”人大代表的作用,准确贯彻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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