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伟阳
今年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之年,中央和省委、县委对代表结构提出了总体要求和具体规定。我学习有关法律和文件,对代表结构要求有了新的认识,合理的代表结构、代表结构体现代表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
一、从国体性质看,人大代表必须具有结构比例要求。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政权学说,国体决定政体。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些规定,都非常明确的表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源于人民。人民是谁?人民,是一个历史的、政治的范畴,一般是指在人口中占大多数、顺应历史发展和推动历史前进的人们。有时也泛指以劳动者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具体地讲,按宪法第一条关于国体性质的要求,应当有领导者——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的代表,即中国共产党的代表,有作为共和国基础的代表——广大工人、农民的代表,当然包括知识分子的代表等等。要准确地体现我国国体性质,就必须从各个阶层、各个方面的人们中选出代表,这就是说代表应当具有最基本的广泛性特点。因此,以合理的代表结构来组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国体在政体上的体现,也体现了我国人大制度的民主基础,故而成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要求。
二、从履职要求看,人大代表应当具有结构比例要求。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决定的事项都是关乎国家和地方、社会和人们利益的大事。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事项。而社会上各个社会阶层或者利益群体,对社会资源的占有不同,社会地位不同,利益诉求的目标不同。如果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结构不合理,某一阶层代表过多,某一阶层代表过少,或者人数较多的普通工人农民代表过少,而人数较少的企业家和干部代表过多,那么人大就难以准确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人大的决策就可能片面,就可能侵犯相当数量人们的利益,失去群众基础。因此这次换届选举中,上级再三强调要减少领导干部代表、企业家代表,而要增加普通工人农民的代表。因此,保证人大代表的合理结构,是人民代表大会正确决策、正确履职的重要基础,也是巩固共和国执政基础的重要保证。
三、从历史经验看,人大代表具有合理结构作用重大。历史上,从最初建立“农民协会”和“工人罢工委员会”,到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实行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从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实行抗日民主政权和与之相适应的参议会制度,到解放战争时期在解放区实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无论哪个阶段,都是以工农为主,并吸收各个阶层包括其他阶级的人士组成代表会议,尽一切可能团结广大人民,集中各方面力量,才取得了最后的胜利。因此,这样的一个代表结构,是中国共产党适应革命形势,不断探索实行人民民主的具体形式,在当时的革命时期,是发挥了巨大作用的。毛主席曾在1948年4月1日召开的晋绥干部会议上讲,“在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中,必须使一切民主阶层,包括工人、农民、独立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知识分子、民族工商业者以及开明绅士,尽可能地都有他们的代表参加进去。”(摘自《毛泽东选集》第四卷《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解放后,继承和发扬了这一革命传统。在全国第一届人大(1954年)1226名代表中,除党员干部和解放军代表外,基本都来自于基层工农。其中党外人士558人,占45%,女代表147人,占12%,少数民族代表178人,占15%。在全国第五届人大(1978年)3497名代表中,工人农民1655名,占47%,知识分子523名,占15%,党外人士952名,占28%,女代表740名,占21%,少数民族代表381人,占11%。当时这种代表结构,对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意见、集思广益、正确决策,确实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我们党能够长期执政,不能不说与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大代表的合理结构有很大关系。
四、从现期情况看,人大代表结构更须保证合理比例。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已出现急剧分化,社会成员的角色、身份、地位出现不断调整和重组,形态非常多样化。新华社杨继绳教授所著《中国当代社会阶层分析》一书,比较准确统计分析了我国当前的社会阶层情况。他认为按照财富、权力、声望三个要素来分层,中国当代社会阶层大致可分为五个阶层:第一个阶层为上等阶层,约1200万,占全国经济活动人口的1.5%(经济活动人口是指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参加或要求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现约为79243万,下同),主要为政府、国有大型企业的中高领导和大中型私有企业主;第二阶层为中上阶层,约2500万,占3.2%,主要为中高层干部、高级知识分子、大中型企业单位的中高管理人员;第三阶层为中等阶层,约10499万,占13.3%,主要为专业技术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中型企业的中下层管理人员、中小型私有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第四阶层为中下阶层,约54000万,占68%,主要为农民、农民工、工人等;第五阶层为下等阶层,约14500万,占全国人口的14%,主要为城乡贫困人口,如农村无地、无业和城市下岗、失业人员等。从上面统计数据看,我国大部分人民还是处于社会中下层和社会下层的工农大众。而他们是我们政权最重要的基础。因此,必须要保证这部分群体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比例,给予他们充分的话语权。2010年3月新修改的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这一规定,是符合当今实际的,应当高度重视和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