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县基层司法所建设的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2008-03-05] 浏览
施平平
    司法所是基层政法组织,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既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进一步强化司法行政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四月下旬以来,通过召开座谈会、广泛接触基层司法所人员、征求代表意见、专题听取司法局专项工作汇报、共同研讨等形式,对司法所的地位、作用和职能以及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有了比较直观的认识,现将调研情况综合如下:
    一、全县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基本概况
    目前,我县共有20个司法所,即19个镇(街道)司法所和中国轻纺城司法所。其中,镇(街道)司法所属镇(街道)内设机构,与综治办、信访办一起合署办公,由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和管理,县司法局负业务指导责任;中国轻纺城司法所属县司法局内设机构,行政和业务均由司法局管理和指导,所内由公务员和招聘人员两类。
    我县自一九九七年全面组建司法所以来,各司法所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排查、调处民间纠纷,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依法治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辖区内的社会稳定和谐作出了较大的贡献。一是人民调解工作成效卓著。司法所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专门指导管理机构,既充分发挥指导管理职能,又直接调处大量的矛盾纠纷,在2003年调处服务中心建立前,“有矛盾纠纷找司法所”已深入人心,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司法所也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优势,提出了“有案必收,收案必调,调案必果”的工作原则,把大量的、易激化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2004年至2006年,各司法所共受理矛盾纠纷23231起,成功调处22689起,成功率达97.6%,防止群体性上访158起。二是法制宣教工作名列前茅。我县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思路新颖,层次分明,方法多样,效果显著,多次获得各种高层次的荣誉,“一五”、“三五”普法均获全国先进,“四五”普法获全省先进。司法所作为基层普法工作的组织部门,从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从组织讲座、印发宣传资料、开展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到结合调解矛盾纠纷宣传法律知识等方面均做了大量工作。三是安置帮教工作效果明显。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司法所的一项从派出所接收过来的具体操作性工作(省政府150号令专门作了规定)。司法所从事这项工作以来,我县归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一直低于全省、全市平均水平,重新犯罪的案件也没有出现恶性事件。我县的经验在全市安置帮教工作会议上介绍推广。近三年来,司法所对1850名归正人员进行了帮教,对一些重点对象进行了重点帮教安置。四是社区矫正工作起点很高。省司法厅高度肯定我县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在省司法行政工作简报上专门推介了我县做法。此外,司法所对其他五项职能工作也牢牢抓紧不放松,业绩不凡。
    二、目前司法所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的司法所建设应该说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还存在着许多的困难和不足。
    1、体制不顺。中央反复强调加强“两所一庭”建设,即加强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的建设,突出了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我县司法所融合在综治工作中心的工作平台内,对内对外均以综治工作中心名义运作,其影响力和独立发挥作用的能力相对减弱。这与诸暨等周边县市及全省的工作格局有一定的区别,他们是在综治工作中心的平台下,司法所、信访办、综治办等各自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并相互协调,综治工作中心是协调机构,各办、所是实战机构,各自履行法定职责。我县的工作模式会导致县有关部门多头指导,多方要求,使基层有为难感,无论是对上执行、对下操作、中间运作均有不是十分顺畅的感觉。
    2、力量不强。目前,镇(街道)司法所共有人员66人,其中公务员52人,事业编制10人,其他4人,大专以上文化的28人,高中、中专的28人,初中及以下的10人,50岁以上的24人,40至49岁的27人,30至39岁的13人,不到30岁的2人。有的司法所兼职人员偏多,对司法行政工作无法投入足够的精力,有的司法所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所长年龄偏大且文化程度偏低,素质参差不齐。个别司法所只有1人,还兼着其他工作。司法所担负着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归正人员安置帮教、法制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九项法定职能,都是基础性的工作,预防性的工作,有些是程序性十分强的工作。要做好上述工作,人员力量显得十分薄弱,有些所连应付也难以为继。
    3、职级不明。一九九七年全县建立司法所时,县编委专门发文,明确司法所与当时的民政政法办合署办公,所长为中层正职。现在有许多省的司法所享受公安派出所的待遇,为副科级单位。我省的金华市专门发文,规定司法所长享受副科级待遇。我县19个司法所长中,有14个由综治中心主任兼任,享受中层正职待遇,有5个为一般工作人员担任,没有职级待遇。上述情况,影响了一些司法所长的工作积极性,也与上级的有关要求不相符合。
    4、经费不足。由于司法所不是一个独立运作的部门,其工作经费均未列入财政预算,有的司法所硬件设施还比较薄弱,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司法所职能的发挥。比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按省政府150号令的要求,基层乡镇必须落实相应的经费,但具体实施并未按规定实行,因此,影响了这项工作的开展。
    5、平衡不够。从现状看,司法所有强有弱,司法所内存在着不平衡性。象钱清所每年调处的较大矛盾纠纷在150起以上,且件件像律师办案那样规范,齐贤、平水、马鞍、安昌、湖塘等所每年解决的纠纷达数十、近百起,真正为领导分了忧,为百姓解了难。但也有一些所力量不足,工作不实,作用不够,有待加强。
综上所述,目前司法所的处境是有作为而地位不够高,有职位而职级不明确,有名额而人员不到位,问题不少,困难较多。
    三、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镇(街道)司法所是司法行政部门的基础,是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镇(街)司法所在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基层司法所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综合性、先导性、长效性的作用。根据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平安浙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决定》精神以及绍兴市“八大提升”活动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解决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中存在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切实抓好司法所建设,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司法所管理体制,完善基层司法行政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二)明确机构,充实力量,强化管理。基层司法所应在综治工作中心的平台下独立行使职权。在机构编制方面,第一,要明确司法所是在镇(街道)设立的正式机构,列入行政序列。第二,县司法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1-2个镇(街道)开展试点,按司法部的要求,组建隶属县司法局的司法所,编制、人员、工资由司法局负责,福利奖金由镇(街道)承担,所建司法所担负辖区内的所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实行县司法局和镇(街道)双重领导。第三,明确司法所职级为正股级,较大所可参照公安派出所明确为副科级。
    在人员编制方面,根据司法所承担工作任务的现状和将来的发展趋势,按5万(不含5万)以下人口的镇(街道)配3名,5万以上人口的镇(街道)配不少于4名的原则配足配强,目前人员编制不足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加以补足。要配好配强司法所所长。
在管理体制方面,应按照省委有关文件的要求,对司法所实行县司法局与镇(街道)双重管理,行政人事管理以镇(街道)为主,县司法局主抓业务管理指导和素质审核、培训等方面工作(试点所除外)。要加强沟通与联系,司法所长的任免和调动不宜频繁,事先可征得县司法局同意,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司法所需要有专职人员,并且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以利更好地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
    (三)加大投入,提高待遇,优化硬件。按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中的“各乡镇街道政法综治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足额到位,并按财政增长比率逐年增加”的要求,完善保障机制,将司法所专项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专款专用。要改善司法所工作人员待遇,进一步强调司法所人员享受专职信访员待遇,每月给予一定的特殊岗位津贴。
    要加强司法所技术装备,配置电话机、传真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有条件的司法所应争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可配备工作用警车,以适应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需要。